各位导师: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认定教师资格的通知》(京教人[2005]12号,附件1)精神,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研究确定,遵循“稳步稳妥、分期分批”的原则,研究生院每年春、秋季两次受理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统一认定本院聘任教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现将2006年春季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范围与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申请人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身体健康,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者:
1.持有研究生院正、副教授聘书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证书者。
2.在研究生院开设课程三年以上(包括三年)不少于150学时者。此条件由研究生院各学院(系)予以审核。
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研究生院聘任正、副教授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书》复印件。
2.中国科学院或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核发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证书》复印件。
3.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培养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盖有培养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一式两份(以上表格请到人教处809领取)。
4.身份证复印件。
5.2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3张(黑白或彩色照片,请在照片背面用铅笔写上申请人的姓名)。
从事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和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无需提交《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书》复印件和《研究生指导教师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时间
1. 请于2月16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我处(人教处809房间)。我处将于2月17日前,汇总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2.研究生院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于2月25日召开会议审核认定后,相关信息录入《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提交并上报材料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四、注意事项
1. 申请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同时在其他渠道申请教师资格。
2.已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包括在其它省份、其他高校)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
3.遗失的教师资格证书可以申请补办。
4.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人教处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