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汪寿阳 胡毅 来源:科技日报 发布日期:2024年8月29日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和力量组织,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科技创新是产业创新的内生动力,产业创新是科技创新的价值实现,两者互为牵引、互促共进。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是一项系统工程,实现的基础是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关键是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途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需要政府、产业、大学与科研机构等主体在人员、机构、资金等方面综合发力、协同创新。
打造高素质新型产业劳动者队伍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基础是增加高质量科技供给,而高素质的新型产业劳动者则是高质量科技供给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在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下,要实现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新型产业劳动者队伍。这支队伍包括能够创造新质生产力的战略型人才和能够熟练掌握新质生产资料的应用型人才。
为此,应进一步强化企业在产教深度融合中的主体作用,通过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提升企业参与的积极性,构建校企合作育人的新生态,实现校企双向赋能,形成发展命运共同体。此外,当前人才培养机制有待完善,激励机制需要进一步健全,现实中存在人才短缺和流失现象,使得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缺乏持续的动力。应健全人才评价激励制度,营造有利于新型产业劳动者成长发展的良好环境。
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互促共进,应鼓励和规范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以打通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产品创新链条为主要功能定位,可发挥连接创新与产业的桥梁作用。此外,与传统的研究机构不同,新型研发机构采取更加灵活的市场运行机制,以高新基础性技术与应用性技术产业化为导向,积极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实现政府、产业和科研机构间的高水平融通创新与协同发展。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能够有效整合产学研联合攻关力量,提升科技创新体系化能力,推动从“0到1”的基础研究突破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于我国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应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明确不同类别、不同领域新型研发机构的核心使命和主要任务,实行差异化管理考核。要积极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群体有效协同和运行模式,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如何精准及时地发现区域产业共性技术需求、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主体如何围绕区域产业发展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有效合作。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采取多元投入方式,进一步加强不同创新主体之间的协同,打通创新链和价值链,通过政府提供政策、场地、种子资金,大学提供科研人员,科研院所提供科研基础设施,企业提供需求和资金,促进创新主体的协同和创新要素在新型研发机构内部集聚。
构建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
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途径之一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将科技创新成果第一时间应用到具体产业和产业链上,提高科技创新成果应用率和转化率,能够进一步推动产业创新。这一过程中科技金融发挥了重要作用。
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现实中往往存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规模和速度。为此,政府、企业和社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中的投入比例和方式需要优化,针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不同阶段的特点,匹配不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模式。整体上看,我国银行信贷、保险的体量非常大,对于需要大规模投入的追赶型创新或风险较低的渐进式创新,银行信贷等间接融资可快速响应。然而,对于引领式和颠覆式创新,创业投资和风险资本等长期资本具有更强的定价效率和天然的风险共担功能。因此,要围绕“募投管退”全链条优化支持政策,鼓励政府对投资基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开展长期投资,支持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壮大,积极吸引外资创投基金,营造支持长期资本发展的良好生态。
此外,还要建立银行信贷对科创企业的多元支持机制,增强对银行科创类信贷的考核驱动。银行类金融机构要大力发展金融科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发针对科创企业的定制化信贷投放系统,精准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拓宽多元退出渠道,鼓励尚未盈利但发展潜力较大的科创企业在科创板上市。通过优化并购重组和破产重整,畅通主动退市、并购、破产等多样退出途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起设立并购基金,以并购基金作为早期科技企业退出的重要渠道,助力产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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